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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管养老基金的税务话题(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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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LI规定不应用于基金受托人履行的‘纯粹内部’职责(续)

ATO在了第 2019/D3 号法律配套裁定草案(LCR)中指出,以下因素表明某人是以其个人身份从事活动:

  • 个人为其提供的服务向合规养老金基金收取费用。但是,如果他们不为这些服务收取费用,他们依然可以以个人身份行事。
  • 个人在其商业业务中使用设备和其他资产,或者设备或资产在他们的专业或工作中使用。
  • 个人依据与其商业业务,专业或工作相关的许可证和(或)资格证提供服务
  • 该活动由与其商业业务,专业或工作有关的保险所涵盖(例如,专业责任赔偿保险)。

如果受托人不是作为受托人,而是作为第三方提供服务,则NALI规定应适用。但是,只要对此类服务的收费金额不低于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的各方之间预期收取的金额,则该交易将不受NALI规定的约束。

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根据SIS法的S.17BSMSF受托人也被禁止收取任何超出公平交易价格的费用(这使得受托人可以就其提供的职能或服务收取不超过公平交易金额的费用,当然以受托人身份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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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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