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对《非公平交易费用支出规则》的解释
根据《非公平交易型费用支出规则》的介绍,ATO发布了《法律引导使用手册》(LCR 2019 / D3),就新规则的使用提供了初步的意见。此外,ATO还对此发布了《使用指南(PCG 2019 / D6)》的草案,并设定了使用方法,以此来更好地管理2019和2020财政年的《非公平交易型费用支出规则》。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对以实物方式收购的资产表示持续地关注
新版《非公平交易型费用支出规则》中明确规定,如果养老金未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比如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一些资产,那么就可以使用《非公平交易型收入(NALI)规定》。由于非公平交易型计划的支出可能具有收入或资本的性质,因此,由低于市场价收购资产所产生的支出则属于“非公平交易型支出”。
当自我管理型养老金(SMSF)收购资产时(在此假设可以在不违反SIS法第66条的情况下收购该资产),将考虑用市场价购买该资产,或通过在基金中增加会员的相关资产(以实物收购的方式),再或者用两种方法的结合来实现。
但是,在LCR 2019 / D3中,ATO会担心某些自我管理型养老金(SMSF)可能无法正确地将部分资产转化为实物资产。使ATO更为关注的是,资产买方与资产卖方之间的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表明该资产是被该基金所购买。在这种情况下,ATO认为,基金所支付的对价(如果存在)与根据合同所购买的资产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不能代表另一方实物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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