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关于活动资产的税务话题(三)

0 Comments

 

在Eichmann案件的行政上诉中,法庭面临的基本问题依然是纳税人的土地是否属于活动资产,并因此有权适用资本收益税务减免。

在相关期间,对与纳税人有关联的实体(Eichmann家族信托基金)开展的业务并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对于有效性测试而言,相关土地是否用于Eichmann家族信托基金的建筑、砌砖和铺路业务。

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整体”论点

澳大利亚税务局在裁定中表示,毗邻家庭住宅的土地不是税法第152-40(1)(a)条意义上的活动资产,因为该土地并没有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使用。

这是因为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根据税法中的“在经营过程中…”这一措辞,该资产必须是经营业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案件审理时澳大利亚税务局辩称:“要通过活动资产测试,附带使用该土地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对土地的使用必须比单纯的附带使用更多,而且

必须考虑该资产的用途,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说这些活动是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

澳大利亚税务局声称,Eichmann家族信托基金将土地用于储存设备和材料是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的附属用途。这种用途不是开展业务的过程的主要部分,因此不能成为活动资产。

AAT拒绝了澳大利亚税务局的 “整体” 论点

最终,AAT不同意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意见,认为纳税人胜诉,并且该土地符合活动资产的条件。AAT拒绝了税务局的观点,即税法第152-40(1)(a)条中“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一语中要求资产的使用必须是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反,AAT认为该土地确实是在经营有关联的家族信托的业务过程中使用的。

AAT注意到,该信托公司对土地的使用并非微不足道或无关紧要,其使用程度远比澳大利亚税务局描述的要高,从而决定了土地的使用并不是开展业务所附带的。

此外,这块土地还被用来在棚内存放材料,在棚外存放设备和工具,这些无疑都是为了经营日常业务而做的。

在得出结论时法院指出,法律只要求资产被用于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而其业务必然包括相当广泛的“附带活动”。在这方面,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案例权威都没有偏离这一短语的普通和常识意义。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