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业主申请二手资产折旧面临新限制
从2018年收入年度起,对于拥有可租赁住宅的一些业主,包括个人、全权信托、SMSF、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实行折旧申请限制。
大致来说,当限制条款起效的情况下,自2017年7月1日起,不能就2017年5月9日澳大利亚东部时间7.30pm之后获得的 二手资产申请折旧(即价值下降)税务减免(无论是房屋整体用于住宅租赁,或是一部分用于住宅租赁)。此外,还有一些过渡性规则(进一步限制2017年5月9日之前购置的某些资产的折旧税务减免)和例外情况需要注意。请参阅S.40-27。
重要的是,关于新折旧资产价值下降的扣除规则没有变化(即价值下降的扣除仍然存在)。此外,在第43法条下适用的资本建设费用的抵减也不受影响。
同样,对于已安装在租赁房屋内,或者用于交税目的而不是获得租金目的的资产,其价值如果减少,那么对此的抵减规则不会改变(例如,在出租物业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以便从发电中获得应课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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