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by案的启示
Dalby案强调了受托人在分配信托收入时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 法庭的裁决只针对具体的反对理由
从Dalby案中我们可以汲取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在申请复审反对意见时(即澳大利亚税务局拒绝了纳税人就某一事项提出的反对意见),法庭仅能就纳税人提出的这个反对意见做出裁决。
税务警示----法庭仅限于对反对意见做出裁决
在Dalby案中出现的问题,也曾在其他一些类似案件中出现。最近,这个问题在The Trustee for the Whitby Trust v FCT [2019] AATA 5637一案中得到了处理,受托人在该案中辩称:“…法庭有权站在税务局的立场上. 并可根据它认为如何适当地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并结合相应法律来处理申请,而且与申请人不同,它不受《行政法》第14ZZK条的约束…”
- 年终后该事件对净应税收入的影响
在Dalby一案中,由于澳大利亚税务局拒绝了信托的抵扣申请,从而使信托的净应税收入增加了 90万澳元。在本案中,虽然受托人出示了信托决议,但因为出示的不及时,最终导致法庭拒绝对纳税人的信托决议进行评估。这种结果(即法庭拒绝做出评估)对于纳税人来说与税务局拒绝其抵扣申请,在税务上并没有任何区别。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即使信托在某一财年没有净应税收入或税收损失,受托人任然需要准备信托决议,以便在日后作出调整时能够向信托受益人合理分配信托收入,这一点至关重要。
- 信托中没有默认受益人条款
虽然Dalby案的事实并不清楚,但可以推断,Dalby信托的信托契约中并没有包含默认受益人条款。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在信托契约中加入这类条款,因为该条款基本上可确保在受托人不行使累积或分配全部或部分信托收入的权力时,该条款会自动赋予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收入的权力。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进一步详细讨论默认受益人条款。
鉴于从Dalby案中汲取的上述教训,显然该案件中的受托人、受益人和/或税务代理和顾问需要事先:
- 准备一份有效的信托决议(并在诉讼期间及时出示)
- 修改信托契约,并加入默认受益人条款;以及
- 考虑谁将为信托净应税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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