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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准备信托决议的话题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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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效的信托决议

Dalby案的判决再次强调了受托人制定一份有效的信托收入分配决议的重要性。以下讨论旨在帮助受托人解决在分配信托收入时可能出现的一些复杂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配信托收入时,不建议使用“一刀切”的办法,因为每个信托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个信托都包含着一系列不同的情况,比如不同的收入类型和受益人,以及信托契约其自身具有的独特性。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讨论一些在分配信托收入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时间要求

为了方便税务局对信托进行税务评估,受托人必须在相应财年的630日(或信托契约中规定的更早的时间)之前分配信托收入,所需要申报的收入适用于所有包含在信托收入中的款项,其中包括红利和资本收益(即使这些收入最终会流向受益人,但也需要在630日期限内申报)。如果信托受托人希望将资本收益分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且该资本收益(或部分资本收益)包含在信托资本中,则受托人可在年终后的831日前将该收入分配记录在信托决议中(例如,通过一份书面形式的资本分配决议)。

记录信托决议的重要性

在记录信托收入分配的书面记录时,许多受托人会感到困惑,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分配方法是否可以口头约定(不迟于630日的情况下)。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信托契约是否允许决议采取特殊的形式。如果契约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则口头决议将不生效。此外,如果信托的资本收益或红利产生税负,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澳大利亚税务局指出,虽然受托人必须在630日之前分配信托收入,但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可以通过口头决议实现分配。具体而言,只要信托契约、税法或《2001年公司法》中没有禁止口头分配的规定,那么口头决议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沟通来做出口头决议,从而使分配得到解决。虽然澳大利亚税务局允许受托人通过口头决议分配信托收入,但也指出,虽然口头协议可以被认可,但也应在分配时准备相关和及时的书面纪录,从而将口头决议转换为正式纪录。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受托人的董事作出口头决议,《公司章程》还特别规定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要求准备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将被视为作出的口头决议的证据。如在一个月后才拟备会议纪录,该会议纪录在任何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价值都可能会被削弱。

 

税务贴士 口头决议的准备时间

由于口头信托决议的不确定性,一般认为最佳做法是在相应财年的630日之前准备、签署并且注明决议日期,以避免日后与税务局就信托收入的分配问题发生任何争议。

 

 

Tags: Trust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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