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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所有行业的“一万澳元现金支付限制”(四)- 拟议中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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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权就各种事项进行规则上的制定,其中就包括制定不受限于该现金支付限制的特殊情况。详见该法案拟议的第S.12(5)条以及S.13(3)条。这些“规则”预计会以立法的形式进行颁布。

在《2019年货币指导文件(现金使用限制 例外的交易情形)》草案中指出了具体哪些情况将不会受限于该现金支付限制。草案中提出了六类不受限制的交易情形,它们分别是:

  • 个人或私人交易有关的收付款(除不动产相关交易外)- 该情形适用于买卖双方完全是出于私人目的所进行交易(例如向慈善机构赠送礼物而不是捐款、遗产以及偶尔的私人物品出售,例如出售自己的二手车)。
  • 《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中要求必须进行通报的收付款(该法律规定了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进行通报的实体),在相关实体履行了通报义务(或被认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后。
  • 政府人员合法合规地支付或接受的相关款项。
  • 由于收付的款项是相关交易的一部分,使得相关款项超过现金支付限额,并且该交易涉及企业在其业务中收集或交付现金时(例如提供现金运输服务)。
  • 由于其中包含部分电子货币(如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才使其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收付款 – 只有实物现金那部分将被用来计算是否超过相关支付限额。
  • 不存在其他能够达成交易的合理支付形式时。

 

与个人或私人交易有关的收付款

其中包含两项潜在的豁免情形:

  • 第一项例外适用于仅为一项或多项供应或购置进行的收付款,并且这些收付款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
  • 第二项例外适用于其中的实体合理地认为相关款项仅针对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供应或购置的时。

由此可见,只有当某实体完全是出于私人或个人的目的时,才不会被认定为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具体事例:

  • 个人或私人交易豁免一辆二手露营房车(私人用)在脸书的一个群组中被标价一万一千澳币进行出售。群组中的买家愿意出一万澳元现金来购买此房车。在该事例中,即使当中的交易是通过现金达成,并且达到了限定额度。但是由于该交易是出于私人目的而非企业经营相关,他们双方都不会被认定为触犯了该限制条例。
  • 定性为非个人或私人目的的交易甲方是一位从事建造的个体户,将为乙方修建一个露天平台并搭建一个藤架。甲方将在乙方进行现金支付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九折折扣。在这一事例中,甲乙双方都触犯了该限制条例,理由如下:1)乙方支付了等于或多于一万澳币的现金;以及2)甲方接受了等于或超过一万澳币的现金。除此之外,重要的是该交易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供应与他的商业活动有关(他的建筑生意)。
  • 合理地认为另一方并非出于企业经营活动目的的情况甲方打算将其二手车卖给乙方。经过某些调查后(例如,在查询澳洲商业登记册后),甲方合理地相信乙方买车是出于私人使用目的。那么,即使在交易达成后发现乙方是出于其企业经营目的才买的车,甲方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处罚。

 

 

Written by Panbo 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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