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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所有行业的“一万澳元现金支付限制”(三)- 含有过失元素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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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含有过失元素的违法行为”类别中同样包含上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两种情况(单一支付与支付的一系列款项),并且它们的适用情形与“严格责任犯罪”类中所提到的情形基本相同,除了其中不含有“严格责任制”元素,以及处罚严厉程度上有所不同以外。详见该法案拟议的第S.13条。

由于在该类别中并没有特指某过失要素,因此,针对这些情形的标准过失要素将为“鲁莽行为”。详见《刑法》第S.5.6(2)条。出于其中的目的,当某人明知存在相关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后,还是铤而走险做出该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是“鲁莽行为”。由此可见,为了使该类别能够被应用,除了要满足“严格责任犯罪”中所列出的条件外,还须满足该实体对相关款项中可能含有达到或超过相关限制的现金这一风险具有足够的认知。详见相关解释性备忘录第1.53段。

 

处罚

在该类别中,每项罪行所规定的最高刑罚要远高于“严格责任犯罪”中所规定的,为最多两年的监禁以及(或者)12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当前标准下为25200澳元)。更严厉的刑罚是为了体现故意违反该限制的严重性。

 

那么在这一规定中,其中的“现金”是如何定义的?

“现金”将包含电子货币实物货币。但是目前来说,政府打算将使用电子货币(例如比特币)作为货币的交易行为暂时排除在外,直到这类交易行为在未来变得更加普遍,以至于人们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而使用电子货币时。

另外,在考虑“现金”价值时,考虑的是货币自身的面值,而不是某些其它方面的“价值”(例如具有收藏性的货币)。除此之外,财政部未来将会就涉及外币或电子货币的交易应该如何转换为澳元定价的问题提出指导方针。

 

该限制将适用于哪些实体或地区?

这些新的规定与罪行将适用于所有实体。关于“实体”的定义详见《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S.960-100(1)条。大体上讲,这类罪行只适用于发生在澳洲境内或隶属澳洲的船只以及飞机上的情况;并且只针对向来自澳州境内的供应所进行的收付款。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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