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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的性质(五)- Sharpcan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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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根据第S.40-880条进行抵扣

大体上讲,第S.40-880条提供了一项通过5年时间以抵扣某些商业开支的可能性。这些开支在其他法规面前无法被用以抵扣,或是无法将其作为计算收入税的因素进行考虑(通常被称作“黑洞支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第S.40-880条曾作出修改,使得某些小企业的创建成本能够立即进行抵扣。

但是,能够适用第S.40-880条的抵扣情况将受限于一些例外条款,如果某抵扣情况已经被法规中其他的条款所涉及,那么第S.40-880条将不再对其适用(也就是说,该条款应被视为最后的举措)。

另外,第S.40-880(6)条指出,该条例中第(5)(d)以及(f)条不适用于当开支是为了维护商誉价值并仅涉及合法或公平权利的情况。

关于这一例外条例的解释,各方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存在分歧:

“维持而不是增加商誉价值”

联邦法院认为,其只需要考虑在做出该开支时,具体目的是否是为了维持其商誉价值(而不是增加该价值)。其中的意义在于,即使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其商誉价值,但同时导致了其商誉价值的增加,那么该例外条例仍旧可以适用(同时还需考虑其他条例规定)。联邦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主观意愿是维持其商誉价值(如果没有牌照,将不得不停止相关业务)。

最高法院对此表示了反对,认为该信托的目的是获取这些牌照从而获取来自赌博机业务方面的收入,动机并不一定要等同于开支的目的,在本案中,该信托只是获取了牌照并用于其业务中。

“仅针对该权力对商誉价值的影响”

在这方面,联邦法院还注意到如果该酒店无法从事赌博机业务的话,将对其总体业务造成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威胁到其是否能继续经营下去。基于这一判断,赌博机牌照对于该信托的价值仅对其业务的商誉价值有影响。

最高法院对此表示了反对,认为联邦法院的大多数法官将业务整体作为商誉价值的考量是不正确的。在这方面,赌博机牌照应被视为该信托所拥有的业务中的独立资产,并且其本身的价值与其对商誉上的价值具有很大区别。它们的价值在于能够创造赌博收入,并且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将它们售予其他的赌博机业务从业者。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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