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开支的性质(三)- Sharpcan案(三)

0 Comments

 

案件其他细节

  • 税务官员对纳税人(也就是本案中的信托受益人)的情况进行了审核,表示2012财年中的应税收入应为$139,901,购买赌博机执照的开支不能被直接用以抵扣或是作为“黑洞支出”在5个年份里进行抵扣。另外,如果抵扣了购买赌博机执照的费用,其结果将使信托2012年的净收入变为$0,并且纳税人童年的收入也将被减至$0
  • 纳税人对税务官员的审计结果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该反对意见并未予以通过。对此,纳税人向行政上诉法庭提起了上诉,判决结果对纳税人有利。之后税务官员向联邦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上诉申请被撤回。

 

  • 税务官员于上诉申请被撤回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判决如下。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于20191016日对此案做出了一致决定,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结果,使纳税人无法以第S.8-1条为基础来(直接)抵扣购买赌博机执照所花费的开支($600,300澳元),而应依据第S.40-880条,以5年为时长来对该费用进行抵扣。

 

开支的性质

最高法院得出的最终结论是,为了获取赌博机牌照所支付的费用应被归类进资本账户,所以不应依据第S.8-1条来进行相关抵扣操作。在这一方面,最高法院表示该信托所购买的相关牌照应被归类于具有持久性质的资产。

在最高法院看来,相关的判例法已经明确表明,在判断开支应该如何被归类时,主要的参考依据是从实际操作以及商业角度来看,该项开支的用途如何的。在本案中,该信托所支付的费用是用于购买赌博机的牌照,换句话说,也就是为了购买某“持久性资产”,使其能够在未来10年里通过经营赌博机来进行获利。

从这方面来看,这些牌照实际上应被视为其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是因为只有在拥有这些牌照的情况下,才能够合法经营赌博机相关业务(同时也形成了行业壁垒)。更进一步来讲,尽管总购买费用是通过数笔款项来进行支付的,但是其在本质上与“一次性支付以购买持久性资产”相同。也就是说,这些费用不能被视为是具有持续性以及经常性的开支,而应被视为是通过数笔款项对一笔总额进行支付操作。

 

在获得这一结论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还发现:

具有持续收益性的资产为了购买牌照所支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当作是具有阶段性的执照费用(例如,为了能使用某资产所支付的年费),其中的分期付款仅仅是针对这些牌照总价值所支付的款项。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