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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债务豁免相关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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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于《税收裁定2019/D9》中发表的新观点

税务局于2019102日与《税收裁定2019/D9》中发表了其针对“爱意与情感因素”例外条例的新观点,指出了债权人是否必须是一名自然人。

税务局完全推翻了之前所发表的观点,明确指出该项例外条例仅适用于当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税务局表示,被免除的债务以及爱意与情感因素间必须含有直接性因果关系,而其中的感情因素必须是由普通人类间的互动所产生的。

换句话说,税务局认为第S.245-40(e)只有在债权人能够“感受到”爱与情感因素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也就是说,税务局目前的观点是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感情因素,所以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将其延伸至非自然人的债权方。如此一来,税务局将不会赞同将出于情感因素而免除的债务追溯至债权方背后的自然人(例如,当债券方为公司时,不能追溯至该公司的董事)。

当免除债务的原因是出于情感因素时,需要对该理由进行充分且细致的检查。所有的相关因素都将被纳入考量,以及其中双方的具体关系。

对于这方面,税务局提出了3项要素,并且这些因素间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们分别是:

  • 要素一:债务的免除必须客观存在
  • 要素二:其中的原因要求要素一与要素三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 要素三:“爱意与情感因素”这一条件可被视作是对要素一施加的限制

 

对于要素一,税务局表示要依据具体事例进行解读,还指出“爱意与情感因素”必须来自于债权人。

对于要素二中的“因果关系”,可以解读为债务的豁免必须是出于爱意与情感因素。也就是说,单单存在爱意与情感因素不足以证明与债务的豁免有关联,当中的感情因素必须造成了相关债务的豁免。

对于要素三,税务局重点强调了“爱意与情感因素”的常规含义是“…了普通人交往间所产生的强烈的关爱、亲和以及依恋情绪”。同时还强调了其位于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对另一个人的善意或对另一个人在情感上的依恋,尤其是父母对于其子女的”。详见《税收裁定2019/D9》中第12段。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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