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商业债务豁免规定的例外情况
尽管该规定通常都适用于商业债务免除的情形,但是第S.245-40条提供了6项例外情况,使得该规定不适用于这些情况,它们分别是:
- 当债务的豁免涉及到员工福利税法案时(例如,债务免除福利)。
- 当相关债务已经或将会包含在债务人任何财年的应课税收入中时(例如,在《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的第 7A条中被视作的“分红”)。
- 当债务的豁免触及到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时,例如《1966年破产法》。但是由于该法律目前只适用于个人,所以该例外情况对于公司则并不适用。
- 当债务豁免是基于某人的遗嘱时。
- 当债务豁免是出于爱意或者情感原因时。
- 当债务是与税收债务有关时(例如,收入税、员工福利税、商品服务税以及欠税务局的未缴养老金罚款额等)或是根据《1953年收受管理法》附表1第290款的规定被归类为民事罚款时。
“爱意与情感因素”例外条例
过去曾就该条例是否能够适用于公司或信托受托人(受托人不是自然人的情况)产生过诸多问题。根据S.245-40(e)中所适用的语言描述,字面上来讲,该条例并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情况,其仅仅专注于债务免除的原因是否是出于“爱意或情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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