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关于雇佣单位未缴养老金的赦免期(六)- 基于赦免期所缴纳的养老金(一)

0 Comments

 

员工应该如何处理雇佣单位基于该赦免期所为其缴纳的养老金?

在雇佣单位针对该赦免期的相关规定向税务局进行汇报,并且相关款项已经支付给员工指定的养老金基金后(无论是由税务局代发,还是直接由雇主进行缴纳以抵消其未缴养老金罚款方面的债务),这一款项都将会被视为是该员工的养老金税前供款。

当该税前供款支付给员工指定的养老金基金时,对该名员工可能会造成某些税务上的后果,特别是当其收到单笔大额养老金供款时。所以通常来说,该名员工应该考虑这笔供款是否会超过税前供款额度,或是否会使其面临额外的附加税(Division 293 tax liability)。值得一提的是,《大赦法案》的修正案解决了某些意外后果,而这些后果是由基于该赦免才补缴的养老金所引起的。

 

通过税务局代发的这类供款将不会使税前供款超出额度

基于该赦免期,雇佣单位向税务官员支付的未缴养老金罚款,可能涵盖过去数年的未缴款项。当税务官员在收到款项后向相关员工的养老金基金进行支付时,这些供款将会被视为税前养老金供款对待,并且可能会使其超过年度税前供款额度(例如,2020财年额度为25000澳元)。超过额度的供款将被包含在个人应税收入的计算中,并且将需要支付其对应的额外税款。

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中第S.291-465条,税务官员被赋予了酌处权以忽略该税前供款或是将其重新分配至其他的财年中。通常来说,在满足由员工个人向其提出裁定申请并且税务官员认为其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同时,还需确保该裁定与超额供款相关规定的目的保持一致的情况下,税务官员才可以行使该酌处权。

但是,《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中新订的第S.291-465(2A) 条中就个人须向税务官员提出行使酌处权申请这一前提制定了一项例外条款。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该例外条款将允许税务官员在没有收到申请的情况下,做出忽略或重新分配相关税前供款的裁定:

  • 该裁定与税务官员根据《1992年养老金缴纳(管理)法》中第八部分(即雇佣单位已将罚款缴纳给税务局之后)所代付的供款有关;并且
  • 所付款项代表了雇主基于赦免期递交的报告中向税务局所缴纳的罚款;以及
  • 该罚款款项与雇主某季度的缴纳缺口有关,并且该缴纳缺口适用于赦免期。

 

以上所述的例外情况(行使酌处权以进行供款的忽略或分配)仅适用于由税务局所代发的养老金供款(即在税务局收到雇佣单位基于赦免期的相关规定所缴纳的罚款后)。

也就是说,如果该供款是雇佣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养老基金的滞纳金,并且相关款项被用于抵消该雇佣单位的未缴养老金罚款债务的话,将无法适用该例外条款(即使该滞纳金符合赦免期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仍然必须向税务官员提出裁定申请以忽略或重新分配相关的供款。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