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6-102何时会拒绝扣除闲置土地的持有成本?
广义来说,S.26-102拒绝扣除纳税人因与持有“空地”有关而在其他方面可扣除的持有成本。如上所述,这将适用于2019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损失或支出,无论何时购置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相关面积是持有成本费用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将是单个产权所覆盖的土地。 解释性备忘录的第3.16段举例说明,如果一个实体对某房产负有征收税率的责任,则相关土地面积就是价格通知所涉及的房产。 然而,解释性备忘录还强调了,在其他情况下,特定的损失或支出可能仅与产权所覆盖的部分土地有关,或与多个产权的土地有关。
将不可扣除额添加到成本基准中
根据新规则不可抵扣的任何支出都不能结转并无法在以后的年度中扣除,但是,出于资本所得税的目的,这些支出可以计入房产的成本基准中。通常,不可扣除的持有成本构成了S.110-25(4)中规定的资产成本基准的第三因素,但前提是该资产是在1991年8月20日之后购置的。
该种处置方式强调了新‘’闲置土地‘’规定的现金流影响。只有在发生资本所得税事件(例如,出售土地)时才实现新的“闲置土地”规定(如果适用),因为获得较低的资本收益(由于具有较高的成本基准)的利益。
此外,可能无法获得具有较高成本基准的全部收益。例如,在一项或多项资本所得税减免(例如,一般折扣或小型企业15年豁免)的情况下,减少或消除了处置“空地”所获得的资本收益时,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较低的资本收益的利益会受到资本所得税减免的影响。此外,如果在1991年8月20日或之前购得土地,则出于资本所得税的目的(即作为第三要素成本)也不会考虑新规则下有关不可扣除的情况,从而使纳税人的处境更糟。
不可扣除的持有成本将不构成该房屋减少成本基准的一部分。因此,不可扣除的持有成本不会造成或增加房产的资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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