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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工度假者的税务话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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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中提到的“不区别对待条款”的作用是什么?

《澳大利亚-英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25(1)条的“不区别对待条款”规定如下:“一缔约国的国民在另一缔约国不应受到更多或更繁重的任何税收或有关要求。”

 

Addy女士认为,使用打工度假税率所计算出的税负,比澳大利亚国民在同样情况下所需缴纳的税务更为繁重。Addy女士将她的纳税义务与一个假设的澳大利亚国民的纳税义务进行了比较,假设这个澳大利亚国民与她从事同样的工作,从该工作中获得同样的收入,与她有同样的个人经历,住在同样的合租房中,唯一的不同是这位澳大利亚国民没有持有打工度假签证。

 

由于他们各自的纳税义务不一致,Addy女士提出:第25(1)条可以让她在纳税时不参考打工度假税率,而直接享受居民税率中的免税门槛。(使她的纳税义务与相同情况下的澳大利亚国民的纳税义务相同)。

 

法院审查了Addy女士的意见,同意第25(1)条中的“不区别对待条款”可以适用于她的情况。因此,她不应该适用打工度假税率(尽管她是一名打工度假者),并有资格享受当年的部分免税门槛。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提出了以下意见:

  • 第25(1)条是否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同一国家的两名居民是否仅仅因为国籍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 第25(1)条的适用不仅限于基于国籍的区别对待,还包括基于国籍的变相区别对待;
  • 打工度假税率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国籍的变相区别对待,因为“打工度假者”的定义只能适用于非澳大利亚国籍的个人。从事与Addy女士相同工作的澳大利亚居民不会被参照打工度假税率征税,而会享受免税门槛带来的税务减免。

 

联邦法院的裁决产生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Addy案的判决适用范围有限,因为只有当澳大利亚居民来自英国、智利、芬兰、德国、日本、挪威或土耳其(即与澳大利亚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有不区别对待条款的国家)时,才允许打工度假者不考虑打工度假税率(并申请免税门槛)。这里可以参考税务局的情况说明 《ATO关于Addy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的声明》(QC 60515)。

 

税务贴士 澳洲税务局对联邦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澳大利亚税务局已经宣布将对Addy案的裁决向联邦法院合议庭提出上诉。在上诉结果出来之前,税务局将继续按照现行做法执行打工度假税率,并要求所有雇主在向持有打工度假签的雇员支付工资时使用打工度假者的PAYG预扣税率。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税 +61 2 83181545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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