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ddy案件的案情我们做出如下的总结:
- Addy女士是一位英国公民,从2015年8月20日至2017年5月1日,她持有417签证(即打工度假签)在澳大利亚居住,但在2016年初前往东南亚旅游,为期两个月;
- 在移居澳大利亚之前,她一直与父母在英国生活,在离开澳大利亚之后(2017年5月1日),她回到了在英国的家中;
- Addy女士的出入境旅客卡显示,她是进入澳大利亚的游客或临时居民,其居住国为英国。在进入澳大利亚时,她购买了一张预付移动电话卡,并且已关闭其在英国的电话账户;
- 在澳大利亚的大部分时间里,Addy女士与她的朋友在悉尼合租,她们共用一间卧室,并且分摊房租、水电费和添置家具的费用。此外,Addy女士还与其舍友一起分担了各种家务;
这套房子是Addy女士的主要住所以及邮寄地址,包括医疗保险和银行业务在内的所有信件都会被寄送到这里;
- 除了悉尼之外,Addy女士还于2016年在西澳大利亚州的一个马场生活和工作,目的是为了延长其打工度假签证,她还曾去过凯恩斯、布里斯班和中央海岸;
- 在2017年,Addy女士在悉尼的一些公共场所担任服务员。起初她被税务局评估为非居民打工度假者,并从2017年1月1日起使用打工度假税率纳税;
- 但在收到反对意见后,澳大利亚税务局更改了对她的评估,并承认Addy女士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是一名澳大利亚居民,由此Addy女士获准对2017年1月1日之前赚取的收入申请部分免税,并对该日之后赚取的收入应用打工度假税率;
- 第二项反对意见是针对澳大利亚税务局的修订评估所提出的,因为Addy女士认为,鉴于《澳大利亚-英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25(1)条中 “不区别对待条款 ”的规定,澳大利亚税务局对她的收入应用打工度假税率是错误的。换句话说,她认为居民税率(包括免税门槛)应该适用于她的所有收入(包括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收入);
- 澳大利亚税务局驳回了她的反对意见,致使Addy女士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作为一个试验案例),其依据是以下论点:
- 在2017年一整年她都符合183天测试,因此她在该年度可以作为居民而享受免税门槛;
- 根据《澳大利亚-英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25(1)条(即不区别对待条款),打工度假税率不应适用于她,她应与澳大利亚居民所使用的税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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