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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将土地视为“闲置土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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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仅适用于与“空地”相关的持有成本。具体而言,根据S.26-1021)(b),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土地将初步被视为“空置”:

“土地上没有正在使用的或可供使用的实质性永久性结构,并且拥有独立于任何其他结构或拟定结构的目的。”

结构包括在土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解释性备忘录中包含以下有关构成“空地”的概念的指导原则:

a实质性和永久性结构实质上,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必须“规模庞大,拥有重要价值或某些其他重要标准”。不幸的是,解释性备忘录没有提供关于该方面的详细指导。但是,备忘录明确指出,如果一个结构仅具有另一个结构的附属价值,则该结构并重要。例如,住宅车库不太可能是一个实质性结构,因为它将成为待建的住宅房屋的附属物。

要成为永久性建筑,即使不期望是永久房屋,它也必须有固定且耐用的结构(并且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建造的)。

b使用中或可供使用–不幸的是,解释性备忘录也没有提供有关何时结构属于“使用中或可供使用”的说明。尽管如此,税务局已经表明,该术语将得到广泛的解释。更具体而言,税务局认为,“正在使用或可供使用”的概念比出租或可供出租的房产要求更为广泛。最初看来,只要能够使用实质性永久性结构(例如:住宅或商业场所可居住且可以被占用),则通常将其视为正在使用或可用于S.26-1021)目的而使用。

税务局目前正在考虑提供示例,说明何时将符合条件的实质性和永久性结构视为“正在使用或可供使用”。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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