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行政上诉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案件“The Trustee for the Dalby Family Trust v FCT [2019] AATA 5241”(以下简称“Dalby案”)中,Dalby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根据1936年《ITAA》第99A条规定,试图以最高边际税率加医疗保险征收(以下简称“最高税率”)逃避缴纳2013财年信托净应税收入的税款,但未能成功。显而易见,本案突出了受托人在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收入时必须考虑的一些关键问题,其中包括:
- 及时有效地准备信托决议;
- 在信托契约中加入默认受益人条款;以及
- 提前考虑在年终审计后,信托收入和/或净应税收入改变的情况下,谁将为信托的净应税收入纳税
除另有说明外,本文中所有法律参考均指1936年《国际信托法》。
Dalby案案情
Dalby案的案情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 Dalby信托受托人提交了2013财年的信托纳税申报表,报告中指出该信托净应税损失为4 523澳元;
- 2018年2月15日,澳大利亚税务局对申报表进行了审计,拒绝为该信托公司提供900 000澳元的税收减免,这笔钱是该信托公司在黄金交易活动中的损失(由于欺诈)。由于扣除被拒绝,信托公司的净应税收入增加到895 477澳元;
- 2018年4月10日,作为审计程序的一部分,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了一份立场文件,其中说明:由于目前该信托没有受益人有权获得2013财年的信托收入,因此受托人有责任根据99A按最高税率对信托净应税收入缴税。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没有就立场文件中有关信托收入的部分提出意见;
- 2018年6月12日,澳洲税务局根据99A对受托人进行评估,并对受托人征收416,396澳元的税款(即895,477澳元×46.5%) ;
- 2018年6月28日,受托人的税务代理人对评估提出异议, 反对意见仅集中在被拒绝的900 000澳元扣除额上。该反对意见没有提及信托决议或任何其他受托人决议或声明。2018年8月14日受托人又提交了一份 “反对意见表” ,但也只关注被拒绝的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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