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
在2002年8月,一家公司为两个家庭成员发行了股票, 以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持股比例。这些股票公允价值是每股$2,根据公司在发行日的净资产,其真实价值为$900,000.
这家公司现在准备清盘了。在公司清盘后,清算的份额的一部分将会分给股东,并且会为部分股东带来资本收益。对于2002年发行的低于市场价值的股票,是否可以使用市场价值替代规则? 如果是这样,在2002年股票发行低于市场价值时,对股东有什么影响吗? 如已实施价值转移规则,专员有没有可能来不及修订2002年申报表?
方案:
对于2002年发行新股的家庭成员来说,其影响是直接的。根据s 112-20 中的成本基准公允价值替换规则,他们在发行时获得了 $900,000的市场价值基础。对于2002年的现有股东来说,情况更复杂一些。第一,由于他们在2002年提交的报税表并没有包括所有应税事项,因此他们的修订报税表的限期尚未开始。从理论上讲,这些现有股东可能会辩称没有逃税行为。然而,根据他们的说明,有可能需要一份详细的税务意见书,表明逃税不适用。2002年,适用于此案例的应该是 Div. 140 of ITAA 1997,而不是目前 Div. 723,725和727中CVSR制度。Div. 140 应用于公司股票时,与现行的直接价值转移条款一样,这意味着现有股东的成本基础将减少因为新股东增加了$900,000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