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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资本利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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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客户正在出售他们目前持有的以公司结构形式的业务。该贸易公司由其投资公司全资拥有,而投资公司则由客户的家庭信托基金(各占50%)持有。投资公司的股份由客户出售给买方以形成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方案:

小企业的资本利得税(CGT)优惠可以使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包括流动资产测试,以及$6m的最大资产净值(MNAV)测试或公司必须是“小型业务公司”。

  • 根据Taxation Determination TD 2006/65,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在另一个公司的利益满足ITAA 1997 s 152 – 40(3)(b) 的“80%测试”,该测试可在实体链的每一层依次进行(递归地),以确定有关权益的流动资产状况。因此,投资公司的股票必须是信托基金的流动资产,投资公司100%持有贸易公司满足了80%的测试,流动资产占该贸易公司资产市值80%或以上。
  •  为了适用于公司的股份,重要的个人和CGT优惠的利益相关者(如小企业CGT优惠规则中规定的)必须在申请优惠的实体中同时拥有至少90%的小企业参与率(90%测试)。为了确保和核实这一点,需要仔细审查资本利得税(以及以前的税,特别是在小企业15年豁免索赔的情况下)中信托的分配情况和拟议的分配情况。
  • 根据ITAA 1997 Div. 152,流动资产状况和$6m的MNAV测试通常需要对公司、公司关联公司和关联实体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如上所述,需要仔细考虑和规划信托的分配,以确保家庭信托的有关受益人有资格成为有资格获得福利的重要个人和特许利益相关者。

另外,在一个案例中,小企业的资本利得税优惠适用于这些受益者的原因最好列在一个意见书上,在ATO审查的时候可以提供给他(这是申请对于ATO一项有约束力的个人规定的确定性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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