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imgs

出售物业后仍在支付的利息(收益不足以偿还贷款)与“闲置土地”规定

0 Comments

 

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通过出售投资房所获得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其为了购买该物业所申请的贷款;以至于在交易达成后,该纳税人仍在偿还贷款利息。通常来说,根据税法S.8-1,这类利息可以用于抵扣收入。详见案例FCT v Brown [1999] FCA 721以及税务裁定(tax ruling2004/4

根据税法S.26-102(1)(b)(ii),在纳税人达成出售交易时,如果该土地上存在符合条件且“正在被使用或可供使用”的建筑结构,那么在其收益不足以偿还所有贷款的情况下,交易完成后可以继续抵扣其贷款产生的“原本便可抵扣”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说,为了能够继续抵扣“原本便可抵扣”的土地维持成本,相关土地在达成交易之前不能被定性为“闲置土地”。这不仅适用于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情形,同样还适用于非商业情形。

 

如果某出租物业在达成交易前刚好处于空置状态且未进行招租,那么对于税法S.26-102(1)(b)(ii)所针对的目的,该物业是否可以被定性为“正在被使用或可供使用”?

可以。税务局指出,出于判定相关建筑是否为符合条件且具有“实质性与永久性”建筑的目的,其满足“正在被使用或可供使用”这一条件,而它是否被出租或处于空置状态(但仍然可以居住)则并不重要。所以,在假设满足税务裁定2004/4中所提到的条件并且不涉及下面将提到的情况时,可以继续对“原本便可抵扣”的利息支出进行抵扣。

 

如果纳税人在持有该土地时,被出售的物业为正在修建中或进行大改的住宅物业的话,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税法S.26-102(4),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物业在交易达成时正处于空置状态并且未进行招租,那么该土地则很可能被定性为“闲置土地”。这或许将导致“原本便可抵扣”的利息支出变得无法进行抵扣;因为在达成交易前,该土地被定性为“闲置土地”(如果这一物业为商用物业而非住宅物业,那么税法S.26-102(4)将变得不再适用,使得该纳税人将可继续申请抵扣相关利息)。

与其相对应的情况是,如果该纳税人当初所购买的是已经建好的住宅物业(并且该纳税人未对其进行大改),那么该纳税人将可以继续申请抵扣相关利息,这是由于税法S.26-102(4)对其并不适用。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Leave a Reply

    Search form

    Related Post

    Growth Is Just One Click Away

    Don't feel like calling? Just share your goals and situation & our expert will get in touch.

    Schedule A Meeting with "The Ideas"!

    How long would you like the meeting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