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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抵扣税收项目的案例与话题 - 一次性偿付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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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商业结构

在本案件中饱受争议的一个话题是,虽然医生是独立的合同方,但他们在纳税人的医疗中心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是否应被视为纳税人商业结构的一部分。在考虑了纳税人商业结构的商业和法律现实后,法院的结论是,医生向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是纳税人商业结构中的一部分。

  • “商业现实”

纳税人的商业现实表明,纳税人经营的真正业务并不包括向公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纳税人的商业结构只包括经营医疗中心、向医疗中心里的医生提供的设备,以及提供行政协助。

此外,纳税人采用的开具invoice的程序也表明医生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独立业务关系。在这方面,invoice非常清楚地显示了纳税人收到的费用和医生因行医而收到的费用。

Invoice还表明,医生向纳税人偿还了其向医生提供服务时征收的GST (这在医生手中产生了进项税抵免)。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大多都是免征GST的,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获得GST退款。

 

  • “法律现实”

法院还认为,从法律现实来看,纳税人从“执业合约”和“销售契约中获得的利益是双重的。首先,纳税人从PH医生的承诺中获得了利益,即PH医生每周在其医疗中心工作50小时,从业5年,而且只在该医疗中心工作。第二,它获得了销售契约中所记载的限制条约的好处。

 

虽然销售契约的第2.1条提到了PH医生会将自己原来的诊所出售给纳税人,但法院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纳税人本身不能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因为它不是医生,也没有直接雇佣任何医生),尽管有销售契约第2.1条的解释,但从概念上讲,PH医生的诊所不可能被转让给纳税人。

 

对于一次性付款相关的会计处理

据Duff先生说,一次性付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参照AASB 1013200571日以后编制的AASB 3AASB 1013条规定:所购买的商誉须作为非流动资产进行披露,并在20年的时间里摊销;而根据AASB 3条,商誉的摊销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每年进行减值评估。 Duff先生进一步证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记录在损益表中,而所有其他现金流量则会被记录在 “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项下。

因此,税务局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一次性付款是否应该被视为获得商誉,与纳税人交易的性质有关。然而,财政委员会驳回了这个论据,因为会计处理方式应该由会计准则来决定,而不是由纳税人的这些交易的性质来决定。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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