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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lessors)和承租人(lessees)的税务话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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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因租赁场所的资本性建设或折旧资产产生的费用也许不是资本性质的,因此不能被当成是对租赁资产的改善。取而代之的是,承租人可以立即抵扣他在经营过程中(或赚取应税收入中)产生的这些非资本性质的费用。例如,承租人可以根据S.25-10来申请抵扣维修费用,其它维护费用也许可以根据S.8-1来抵扣。

税务警示 – 维修费用不会自动成为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费用

重要的是,纳税人不要以维修费用会自动成为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费用为前提来经营,因为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根据S.25-10,资本性质的维修费用不能立即抵扣。取而代之的是,这些资本性质的维修费用通常会被看成是对租赁资产的改善并且适用与其相关的规则(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维修费用是否和折旧资产以及资本性建设有关)。

澳大利亚税务局通常认为以下几种情况中的维修费用是具有资本性质的:

  • “维修”导致“整体”被替换(而不是整体的“附属部分”)这通常是指替换那些被认为是分离于或独立于资产的部分(例如,一栋房子),而不是替换那些为了变的更大而组成的部分或是那些不可分割的部分(例如,房子的墙壁)。
  • “维修”改变了资产的品质,并且提供了更高的功能效率
  • “维修”构成“初始维修”,修复在购买时已经存在的缺陷、损坏或变质。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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