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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税收话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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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小提示——关于那些用于营造气氛或者氛围的物品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某项营造特定气氛或氛围的物品的功能与某项商业业务有关,并且该物品符合设备的一般含义,则ATO认为这些用于在某项业务中营造特定气氛或氛围的物品是设备。

此条款适用于一些像酒店、餐厅、咖啡馆、持牌会所、汽车旅馆或零售业务等场所中那那些制造气氛或氛围的物品。这些物品制造气氛的目的是为了吸引顾客,并构成所提供服务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而顾客也愿意为该项服务付款。不过,那些为顾客提供有限或没有餐饮设施的场所(例如食品外卖店)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详情请参见 TR 2007/9中第 44 52 段。

除了符合“设备”含义的资产外,根据第 45-40 条款,该词的含义还包括(除其他事项外)以下内容:

  • 物件(article(如地毯),不管其是否附在房屋内。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物品是构成房屋的一部分,或该物品是放在土地上以及在土地上所建造的,则不被视为物件。详情请参见TR 2007/9号文件第1316段。

  

  •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奇思妙锐 +61 2 83181545
  •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奇思妙锐日程表进行咨询预约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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