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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lessors)和承租人(lessees)的税务话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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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折旧资产

折旧值抵扣,通常适用于(根据Division 40中的资本减免)当承租人产生与可折旧资产相关的租赁资产改善费用时。广义上讲,折旧值抵扣,适用于承租人在经营活动中(或在赚取应税收入时)所使用的资产。 或者,根据Subdivision 328-D,如果承租人是小型企业(SBE),该承租人可能适用加速折旧抵扣。

可折旧资产是什么?

根据S.40-30(1),可折旧资产广义上被定义为具有有限寿命的,根据合理的估计在使用过程中价值将会下降的资产。一些资产被明确排除在可折旧资产之外,包括:

  • 土地
  • 存货
  • 无形资产(除了在40-30中明确指出的知识产权,自用电脑软件和其它无形资产)和
  • Division 43中规定的可以进行建筑成本折旧的资产(详情请见40-45(2))。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样可以防止当资产可以进行建筑成本折旧时,重复抵扣折旧值。

这尤其关联到土地的资本性改善或土地上的固定装置(是否可以拆卸)。由于这些资本性改善或装置都被视为是与土地分开的资产(根据税法第S.40-30(3)),如果它们符合S.40-30(1)中对于‘可折旧资产’的定义,那么根据Division 40(或Subdivision 328-D),这些资产的折旧值就可能可以抵扣。

在第一个例子中,我们看到由于Division 43中也包含建筑成本折旧抵扣,资产折旧似乎可以重复抵扣。然而,S.40-45(2)中通过优先考虑建筑成本折旧的规定来避免重复抵扣的发生。因此,如果纳税人可以根据两个折旧规定(即,Division 40 或者Subdivision 328-D)申请抵扣资产折旧值时,抵扣只能依据Division 43进行(即,资产折旧值不可抵扣)。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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