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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土地’’ 的持有成本话题(二):2019年6月30日之后所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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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则的主要困难之一是,它们依赖于土地所有者关于为什么拥有“闲置土地”的主张。政府认为,一些纳税人利用这一优势,声称他们不是真正出于创收目的而持有土地成本。

例如,如果纳税人断言,他们购置土地来建造出租房屋,但后来又用土地来建造自己的住宅,那么可能只有有限的证据来确定其最初意图。这给税务局开展这方面的合规工作带来了困难。

因此,引入S.26-102来解决此问题,方法是拒绝或限制某些纳税人针对持有“闲置土地”的成本要求抵扣的情况,除非有例外情况适用。也就是说,意图不再重要。

新规则不适用于某些实体

新规则适用于某些纳税人,即:以下纳税人:

  • 公司,除自管养老金(SMSF)之外的养老金单位信托基金托管投资信托
  • 所有成员均为上述类型实体的单位信托或合伙关系。

这些实体可以按照可抵扣性的正常要求(例如,根据S.8-1)继续申请对闲置土地持有成本进行抵扣。请参阅S.26-102(5)。根据相关的解释性备忘录(EM),此类实体被误报为闲置土地抵扣情况的风险很低,因为它们不是由个人控制,也不会获得流向个人的税收减免。

 

 

Tags: Deductions

Written by Idea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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