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可能会有数个常规工作地点,并且各地点间的地理位置相距很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是,前往地理位置上相距很远的工作地点所花费的交通费用能否被认为具有工作性质,而不是其开始工作的前提条件或者具有私人性质。
根据《税收裁定草案2019/D7》,与之前文章中所提到的往返于住所与常规工作地点不同的是,税务局认为员工因需要经常性前往某个在地理位置上很远的工作地点时,所产生的交通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扣。
为了能够将费用用以抵扣,员工必须证明其往返于遥远工作地点的需求不仅仅是出于对居住地的选择。交通旅行必须是基于工作地点地理位置上的距离而作为其工作中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交通旅行的需求必须是由其工作内容所造成的,并且其工作职责需要在不同的地点来履行。
在这方面,对于经常需要在多个地点进行工作的员工,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税务局通常可以接受其抵扣长距离交通旅行方面的费用:
《税收裁定草案2019/D7》第11段中还列举了额外的判定因素。
具体事例:
Kathy生活在阿德莱德并且在市中心工作。虽然她主要在阿德莱德工作,她的雇主要求她每周两次出席位于悉尼的公司总部的会议。她通常在每周日晚上从阿德莱德飞往悉尼,之后于周二晚上再从悉尼返回阿德莱德。
依据《税收裁定草案2019/D7》中的条例,虽然她往返于住所与阿德莱德办公室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不能用以抵扣(常规性的通勤交通),她或许能够抵扣往返于住所与悉尼公司总部的费用,理由如下:
但是如果员工通过远距离交通旅行前往工作地点的选择是出于其私人因素的考虑,那么其中的费用将不能用以抵扣。例如,雇主允许其在离家更近的地点办公,但员工仍然选择在更远的地点办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无法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