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员工往返于住所以及常规工作地点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可用于抵扣,因为它们被视为开始工作的前提条件并且本质上具有私人性质。但是《税收裁定草案2019/D7》中提到了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常原则中,住所与常规工作地点间普通交通的不可抵扣性,会延伸至涉及其他具有私人性质地点(住所以外的地点)的情况,然而以上的例外则可以用于这些情况中。
另外,《税收裁定草案2019/D7》中并没有涉及从事巡回工作员工的例外情况。关于巡回工作相关规定的具体细节详见《税收裁定95/34》。
“随叫随到”员工
当员工出于“随叫随到”(‘on call’)状态时,其往返于住所与常规工作地点间的某些交通将被视作是其工作职责中的一部分,而不单单是开始工作的前提条件或具有私人性质。为了使这些交通费用能够进行抵扣,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以上所讨论的“随叫随到”(‘on call’)员工与“待命”(‘standby’)员工之间是有区别的,并且相对应的税务上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在典型的“待命”工作安排中,员工需要等待雇主的电话或是指示(通常位于其常规工作时间外)其前往某常规工作地点开始工作。
以至于在接到雇主的电话或工作指示时,该名员工并未在家进行具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并且在到达其常规工作地点后才开始进行办公。如此一来,他们往返于住所以及工作场所间的交通将被视为开始进行工作的前提,所以其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可以用于抵扣。
运送重型设备的员工
当员工能够证明运输重型设备是其工作职责中的一部分,并且该运输行为并不仅是出于方便或个人选择时,或许能够抵扣往返于住所及工作场所间运输设备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为了能够适用该例外情况,则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