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对GYBW案的裁决仍在继续
总之,基于本案的事实,仲裁庭认为,B Holdings公司支付的股利是与非公平交易型收入(B Holdings以$200收购BE公司的股份)相关的,这么做的目的是将收入从K先生(BE 公司股份的前任所有者)转移到D先生的SMSF,以此给D先生利益。
仲裁庭进一步得出结论,非公平交易型收入条款(NALI)是适用的,因为如果BE公司的股份以其市场价出售给B Holdings公司,则B Holdings实际上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其收购所有股份。反过来,BE 公司股份的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归于TK信托(如,K先生的信托,是非优惠纳税人)。同样,如果B Holdings公司在SMSF收购B Holdings公司的股份之前先收购了BE公司的股份,那么该基金就是以名义价值收购BE公司的股份,而不是以市场价值收购。
法庭认为,基于B Holding公司收购公司股份所属于非公平交易,并且SMSF在B Holdings公司中控股,收入从TK公司(非优惠纳税人)转移到SMSF(优惠纳税人)。因此,法庭认定B Holdings公司向SMSF支付的股息属于非公平交易型收入(NALI)。
GYBW案的含义
私人公司股息(或可合理归因于此类股息的收入)会被视为非公平交易型收入(NALI),唯一的例外情况, 就是金额与公平交易一致,且SMSF受托人有责任证明该金额与公平交易一致。在GYBW的案件中,SMSF无法在法庭上履行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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