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在行车日志中记录的信息:
为使行车日志有效,日志必须以英文记录,并涵盖以下内容:
在每次因工作需要使用汽车结束时(或事后尽快),必须具体记录以下信息:
税务贴士 - 纳税人的小胜(虽然最终还是无济于事)
在庭审上,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除了Reid先生的行车日志前后不一致和缺乏确切的时间点之外,日志中的行程也没有足够的描述性,无法将其归类为商务行程。例如,该日志记录了一次描述为“客户来访”的商务旅行。
在最后的裁决中,法庭并没有接受税务局对纳税人日志的这一批评,转而认为鉴于纳税人的工作性质,对“客户来访”的描述足以将这次旅行确定为商务旅行。
尽管如此,法庭仍然认为,Reid先生的行车日志仍未按照第28-125(2)条的规定进行备存,因此接纳了税务局的意见,只容许他采用单位公里数定额法(例,每公里产生0.5澳元的抵扣额)申请税务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