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居民资本利得税预扣缴规则(the foreign resident CGT withholding rules)和商品及服务税预扣缴规则(the GST withholding rules)的应用(续)
第二步——免除预扣税资格证明(Clearance certificate)
买方不需要对卖方的居住地产生质疑,也无需在收到有效的免除预扣资格证明的情况下进行金额预扣。大致上,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买方可以依赖于免除预扣资格证明上的内容:
税收小提示–当免除预扣资格证明上的姓名与所有权上的姓名不符
由于ATO会用其系统中的姓名来发布免除预扣资格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证书上的卖方姓名与所有权证书上记录的姓名不匹配。例如,在卖方是信托或退休金基金的受托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可以证明免除预扣资格证上的人是信托的受托人(例如,提供信托合同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则ATO会认为买方已履行了义务。
如果需要,买方可以选择与ATO一起检查免除预扣资格证明的有效性(尽管没有硬性规定要这样做)。详情请参阅ATO情况说明书(QC 48972)中的“免除预扣资格证明”,其中详细讨论了这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