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最高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纳税人之后继续向最高联邦法院合议庭提出上诉,理由大致与以前相同。他还辩称,联邦法院的主审法官没有发现以下错误:
最终,最高联邦法院合议庭维持了联邦法院的裁决,即根据第770-10(1)条,纳税人无权就其应税收入中包含的资本收益所支付的美国税款获得全额的FITO。此外,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22(2)条的效力,联邦法院合议庭以2:1的多数票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主要原因是合议庭认为这与第770-10(1)条并无抵触。
税务警示 - 高等法院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申请
2020年2月14日,高等法院拒绝了纳税人对最高联邦法院合议庭在Burton案中的裁决提出上诉的申请。因此,最高联邦法院合议庭的裁决确认了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立场,即根据S.770-10,海外资本收益所支付的外国所得税仅在该资本收益在澳大利亚应予税务评估的范围内计入FITO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