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关联客户测试
在Fortunatow案很重要的一点是需要考虑无关联客户测试。也就是说,纳税人通过其个人服务实体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可以被视为是其向大众或某些群体提出的邀请所直接导致的。
在这一方面,纳税人表示他着实已做。理由是基于他在领英上的个人主页以及在其专业领域中的口口相传。具体来讲,其指出了在领英上对个人主页的实时更新以及其未来能够提供服务的日期,纳税人认为这一切都能证明其向公众,或者至少某一公众群体进行了关于其提供服务的广告。
尽管行政上诉法庭赞成纳税人将领英主页的更新作为向大众进行广告的一种模式,但是其表示其中第二点要素未能被满足,理由是相关的员工雇佣例外条例。
要素二以及员工雇佣例外条例
对于某些专业承包商,尤其是IT业的承包商来说,通过某些某些劳务中介来获得客户是很常见的事(例如,仅通过中介介绍或是同时辅以直接广告形式)。但是,本案中的纳税人发现,依赖劳务中介的帮助来通过无关联客户测试是比较棘手的,这是由于第S.87-20(2)的存在,特别是对于处理要素二的问题上。
这在《税收裁定2001/8》中的第174段进行了讨论:
“第S.87-20(1)(b)的实施受限于第S.87-20(2)。由于该条例的存在,使得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仅仅通过劳务中介、劳工中介、人力资源中介或其他类似中介来获得客户以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将被视作未向公众或某公众群体提出服务邀请。”
此外,针对《2000年新营业税制度(个人服务收入分配)条例草案》的解释性备忘录中第1.93段指出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仅通过与劳工中介或人力中介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向公众发出了服务邀请。也就是需要更进一步的行动以通过该测试。
对于S.87-20(2)中的条例,纳税人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