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销售税预扣规则
宽泛地讲,根据商品及服务税(GST)规则,当纳税人提供(如:出售)新的澳大利亚住宅物业或土地时,必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因为该项税是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且纳税人已经达到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营业额门槛— 75,000澳元。
税收警告–独立交易可能需要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
在商品及服务税定义下,关于“企业”的定义可以变得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开展以投机获利或贸易性质形式的活动”。详情请参阅GST法案的S.9-20(1)(b)。根据此定义,企业不仅仅包括商业业务,还可以包括以获利而进行的独立交易。根据S.9-20(1)(b),可被视为企业的独立交易的示例包括:
如果纳税人在提供新的住宅场所或潜在住宅用地时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则纳税人必须在其后续的业务活动声明(BAS)中报告其具有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责任,并向ATO支付该项税。在许多情况下,这可能要在结算交割后最多三个月时间内执行(对于以季度为单位提交BAS的纳税人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