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处置在澳大利亚的资产时,通常会产生资本利得税(CGT)和商品及服务税(GST)。尤其是,海外税务居民处置在澳大利亚的资产时会产生资本利得税,而当纳税人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出售新的住宅或土地时则会产生商品及服务税。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多年来一直重点关注那些不能履行资本利得税和商品及服务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税务管理法案1953》的附表1中增加了新的规定,通过对任何从这类纳税人处获得资产的人施加纳税义务,来帮助收取预收税款,即这些获得资产的人需从购买价格中代扣一部分费用(并将代扣的部分上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
代扣规则(之后将详细说明)包含在: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所有法规参考ITAA1997。
海外税务居民资本所得税代扣规则
根据澳大利亚海外税务居民资本利得税纳税机制(包含在第855部分中),海外税务居民不需要考虑资产价值的增加或损失,除非产生资本利得税的资产是澳大利亚应税资产。详情请见S.855-10。
在S.855-20中规定 “澳大利亚应税资产” 包括 “澳大利亚应税不动产” 。S.855-20中定义澳大利亚应税不动产(TARP)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