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服务企业测试
当纳税人来自同一来源(同一客户或是该客户的关联方)的财年总个人服务收入不超过80%时, 便满足了第S.84-15(3)条中的“80/20”测试。也就是说,“80/20”测试是针对个人服务收入的来源而进行考量的。
纳税人除了需要通过“80/20”测试以外,还必须满足以下三点其中的一点,才能将其视为从事个人服务企业:
1)“不相关客户”测试 – 在财年内,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向公众发出邀请的形式包括在报纸、杂志、或企业名录中刊登广告、建立网站、或是进行口口相传。但是为了满足这一项要求,个人或实体不仅需要证明相关邀请的存在,还需要证明这些邀请直接导致了相关工作的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或实体仅仅是向某些劳工中介提交了备案,以显示其随时可以工作的话,将不能被视为做出了邀请以满足以上要求。详见第S.87-20(2)条。
2)雇佣测试 – 当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雇佣了一个或多个实体以展开工作(不包括其本人),并且财年内的总工作量的至少20%由被雇佣的实体完成的话,该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则被视为满足了这一测试。如果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在财年内超过半年时间,都带了学徒的话,也会被视为满足了这一测试。详见第S.87-25条。
3)营业场所测试 – 如果在整个财年内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话,个人或个人服务实体将被视为通过了该测试:
在纳税人未能通过结果测试以及“80/20”测试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官员申请判定其是否能被归类为从事个人服务企业。详见S.87-15(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