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雇主来说,明确区分“雇员”和“承包人”这两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税收、养老金以及其他与雇佣有关的一系列问题,例如:
对于“雇员”和“承包人”在养老金制度方面的差异,行政上诉法庭用了以下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在这两个案例中,税务局判定涉事企业没有为雇员缴纳养老金。然而涉事企业却声称他们并不需要为相应工作人员缴纳养老金,因为该工作人员是独立承包者,而非雇员。
什么样的工作人员可以被称作需要为其缴纳养老金的“雇员”?
企业只需要为“雇员”缴纳养老金(包括曾经的雇员)。“雇员”这一概念在《职业养老金保障制度法》中的定义同《普通法》中的定义。另外,在《S.12(2) to (11) of the SGAA法》中,为了把“雇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加以区分,这一概念拓展为需要为其缴纳养老金的“雇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S.12(3) of the SGAA法》中规定“如果一个人签订合同为另一方工作,那此人就是合同另一方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