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由纳税人以营业库存的形式持有的土地时,会产生三种课税结果,包括:
针对最后一点,它涉及以下支出,例如:
上述成本的处理方式与将房产投入到盈利计划中的方式不同。在那种情况下,这些成本的抵扣将有效地递延到房产出售和结算时,并且该成本将根据S.6-5被考虑在净利润的计算内。与盈利计划相比,这是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一大优势。
课税小贴士- 持有待售房产VS购置待售房产
根据现行法律,不要求为转售目的而实际购置房产以将其视为营业库存; 相反,要求是在土地开发业务的正常过程中以转售为目的将其持有。营业库存条款包含特殊规则,以促进资产进出营业库存制度(分别参见S.70-30和S.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