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其他细节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对此案做出了一致决定,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结果,使纳税人无法以第S.8-1条为基础来(直接)抵扣购买赌博机执照所花费的开支($600,300澳元),而应依据第S.40-880条,以5年为时长来对该费用进行抵扣。
开支的性质
最高法院得出的最终结论是,为了获取赌博机牌照所支付的费用应被归类进资本账户,所以不应依据第S.8-1条来进行相关抵扣操作。在这一方面,最高法院表示该信托所购买的相关牌照应被归类于具有持久性质的资产。
在最高法院看来,相关的判例法已经明确表明,在判断开支应该如何被归类时,主要的参考依据是从实际操作以及商业角度来看,该项开支的用途如何的。在本案中,该信托所支付的费用是用于购买赌博机的牌照,换句话说,也就是为了购买某“持久性资产”,使其能够在未来10年里通过经营赌博机来进行获利。
从这方面来看,这些牌照实际上应被视为其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是因为只有在拥有这些牌照的情况下,才能够合法经营赌博机相关业务(同时也形成了行业壁垒)。更进一步来讲,尽管总购买费用是通过数笔款项来进行支付的,但是其在本质上与“一次性支付以购买持久性资产”相同。也就是说,这些费用不能被视为是具有持续性以及经常性的开支,而应被视为是通过数笔款项对一笔总额进行支付操作。
在获得这一结论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还发现:
具有持续收益性的资产 – 为了购买牌照所支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当作是具有阶段性的执照费用(例如,为了能使用某资产所支付的年费),其中的分期付款仅仅是针对这些牌照总价值所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