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对GYBW的案子的裁决(续)
该SMSF紧接着又主张由B Holdings公司支付给它的股息是“与公平交易一致的”,基于以下理由:
法院并不接受SMSF陈述的“在2011年9月,B Holdings公司获取的BE私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市场价值不超过其名义价值”。
虽然法院接受BE私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业务是零星发生的且它的未来盈利能力从来都是不确定的,但法院不接受与决定该公司价值相关的现金流是确定的或必定的。即,除去与未来现金流相关的风险,法庭不接受该公司的价值必然为零或者为微不足道的。参考最高法庭在Commissioner of Succession Duties (SA) v Executor Trustee and Agency Co of South Australia Ltd [1947] HCA案子中的决定,法庭表明价值评估必须考虑公司未来有可能性的合理预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