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雇主来说,该赦免期是补缴养老金且不被处罚的唯一机会。这一窗口将持续到2020年9月7日,在此之前相关雇佣单位可以公开、递交并缴纳过去未替员工缴纳的养老金,并且可以在不受到罚款或处罚的情况下申请抵扣。
雇佣单位在为员工缴纳养老金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雇主缴纳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中,制定了雇佣单位应为其员工缴纳养老金的最低限额。大体来说,相关规定要求雇佣单位执行以下操作:
某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在其相关的劳工协议中列出的时长,或者是在列出该员工雇佣条件的相关文件中(如果有)所提到的时长。在正常工作时长外所赚取的收入(如加班费)将不算在该员工的“普通时长收入”中。详见雇主缴纳养老金裁定2009/2号(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Ruling 2009/2)。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财年的季度中,雇佣单位缴纳养老金的义务存在金额上限。当员工的“普通时长收入基数(下面的段落中会提到)”在2020年第一季度或第二季度中超过55,270澳币时(或是2019年第三季度或第四季度的“普通时长收入”超过55,270澳币时),其雇佣单位无需为其缴纳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所对应的养老金。详见《1992年养老金缴纳(管理)法》中第S.15条。
近期的修订扩大了养老金缴款计算基数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在往后的所有季度(包括2020年第一季度)中,雇佣单位在计算应缴养老金款项时需要使用“普通时长收入基数”而不是之前所使用的“普通时长收入”。大体来讲,某员工的当季“普通时长收入基数”等于:
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员工的税前个人养老金供款不能再被用于抵消雇佣单位的应缴员工养老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