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局之后在现行的6AA条款的措辞方式上发现了一个缺陷,造成了一个明显的漏洞。这一缺陷有可能使税务减免的优惠被加以利用。
具体来说,如果某项资产被注入(如转让或借出)遗嘱信托,则该被注入的资产所衍生的应税收入在分配给未成年受益人后也能够适用于减免税率,因为该资产并不是由逝者在遗嘱中指示遗嘱信托所持有的。
目前,税法6AA条款受到S.102AG中新加的两条反避税条款的保障,大致如下:
因此,如某项资产以低于其市值的价格(即非公允价值)转让给遗嘱信托,则该项资产所衍生的任何应税收入都很可能会导致第102AG(3)条的实施。在此情况下,虽然所得的应税收入(例如租金或股息)可能是公平交易的金额,但如果遗嘱信托与出让人是公平交易,则根本不会有任何资产被转让。如果没有转让任何资产,那么就不会产生应税收入,也就是说,从该资产中产生的收入将不属于应税收入。
这些现有的反避税条款似乎适用于将资产不适当地注入遗嘱信托的情况,从而防止税法的漏洞被利用。然而,尽管如此,政府还是建议引入一些新的措施,以消除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