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别残障信托的背景下,主要住宅豁免通常适用于该信托为主要受益人的利益所拥有的住宅,但前提是这个主要受益人需将该住宅作为主要住所。在该法律领域也进行了一些变动,以确保如果主要受益人直接拥有这个住宅,主要住宅豁免也能以相同的方式应用于特别残障信托。
在这些新变动下,主要住宅豁免将不再适用,如果:
参见S.118-218(5)和S.118-225(5)。
而且,如果,在死亡的时候这个主要受益人属于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居民,任何由特别残障信托代表主要受益人持有住宅时所累计的主要住宅豁免的组成部分,将无法应用到在主要受益人死后获得该住宅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新受益人的成本基础和降低的成本基础的第一个要素与在死者临死前由特别残障信托拥有的住宅的成本基础相同。参见S.118-225(5),S.118-227(1)(ca)和(3)。
这些修正确保了主要住宅豁免应用于代表主要受益人持有住房的特别残障信托的方式与其应用于持有住房的个人的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