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细分的分类从“单纯变现”到商业或盈利计划
土地细分是要对“资本账户”征税,还是作为业务或盈利计划的一部分,这取决于事实和程度。这个问题不可避免涉及对两个主要问题的考虑; 第一,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土地, 第二,所涉及的活动程度(以及纳税人的参与度)。
下面的两个案例有助于确定如何从土地细分和出售中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分类。
(A)Statham & Anor v FCT [1988] FCA 463 (Statham案)
活动:执行人对农田进行细分
结果:仅变现资本资产(资本账户)
(B) Stevenson v FCT [1991] FCA 224 (Stevenson案)
活动描述:农田的细分和出售 (纳税人的大量参与)
结果:开展土地开发业务
总结:
课税小贴士-比较Statham和Stevenson案中的细分问题
在以不同于Statham的方式进行细分的情况下,该细分是否“跨界”进入业务或盈利计划成为了一个程度的问题。 某些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出于盈利目的而购买土地,或者超出议会要求而建造房屋),通常会产生问题。 在Stevenson案中,细分反映得越近(即纳税人的高参与度,大量借款和支出等),细分越有可能超出“单纯的变现”而进入“土地开发业务”或“盈利计划“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