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对Lewski案的判决
在此次判决中令人惊讶的是,联邦法院推翻了仲裁庭的决定,判定澳大利亚税务局败诉,并认为受托人作出的决议仍然有效,但是判定受益人无权获得任何信托收入,这意味着受托人仍然有责任根据税法第 99A 条就信托的 1 010 万澳元应税收入纳税,法庭作出这一结论的原因如下:
税务警示 — 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观点与Lewski案的判决截然不同
在税法TD 2012/22号文件中,虽然澳大利亚税务局对声称向公司受益人进行的分配是或有的,但澳大利亚税务局允许X先生和X夫人的现有权益保持不变。相比之下,Lewski案中,在背景情况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法庭裁定的结果却是没有任何受益人目前有权获得任何信托收入,因为所有受益人的权益都被认为是或有的。
此外,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发布了一份关于Lewski案件的裁定影响声明(也涉及TD 2012/22),其中指出:
“我们预计,在涉及到更改收入分配决议的争议案件中,我们将不得不提出一些额外审计措施,以应纳税人对相关契约和决议做出的各种解释。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认为纳税人的信托决议会对澳大利亚税务局在税收上造成损害,我们将坚决予以反对。”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税务局将如何看待此类信托决议,但是受托人最好还是不要在信托决议中采用任何可能产生或有情况的措辞(例如,应避免使用“在ATO后来进行调整的情况下”的措辞)。不过受托人在起草决议时,可以将固定金额分配法与余额分配法结合起来使用以达到类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