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持有信托(closely held trust)的披露义务
根据S.102UK和S.102UT中的规定,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在向受托受益人(Trustee Beneficiary)作出分配(无论是收入还是资本)时,如果被分配的金额中包含以下任何一项,那么受托人有义务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受托受益人声明”(TB Statement):
在“受托受益人声明”中,信托受托人必须要披露在受托受益人获得的收入分配中是否包含未纳税项和优先缴税项及它们的数额。如果受益人在该财年是一名税务居民,则声明中还需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及税号,如果他们该时间段是非税务居民,则需要披露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具体要求可以参考S.102UG(3)。
作为信托报税的一部分,密切持有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在截止日期之前填写并提交正确的“受托受益人声明”,除非澳大利亚税务局给予更长的提交期限。参见S.102UH、S.102UK(1)(d)和S.102UT(1)。
税务贴上 – 有多个受益人的密切持有信托
当密切持有信托向多名受托受益人做出信托收入的分配时,该信托的受托人则需要为每一名受益人提交一份“受托受益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