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S.26-102(1)与S.26-102(2),当相关土地被某实体用于或可供用于获得税务审核收入的业务中时,该“闲置土地”的维持成本依然可以用于抵扣;具体的实体如下:
只有其中一部分土地用于商业用途时
“进行商业活动”这一豁免条例,只适用于由上述实体用来进行或可供进行商业活动的那部分“闲置土地”。由此一来,如果某“闲置土地”只是部分被用于商业目的,而余下部分被用于其他目的(例如,用于业务经营的部分土地被用来建造出租物业),那么根据税法S.26-102,必须分摊该土地的维持成本,未用经营业务的那部分土地所产生的维持成本,可能无法进行抵扣。同时,“解释性备忘录”还指出,维持成本的分摊过程,必须“在特定财产范围内的情况下,满足公平公正且合理的原则”。
相关土地在未来才会投入使用时
综上所述,“进行商业活动”这一豁免条例适用于“正被用于或可供用于”符合条件的业务中的“闲置土地”。但是对于其业务中,未来才会投入使用的土地的处理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为了消除疑虑,“解释性备忘录”指出,“该豁免条例不止是针对正在被使用于业务经营中的土地,还适用于可供用于商业目的的整块或部分土地”。
除此之外,对于先前的商业资产,如果相关实体在终止其业务时正在使用该土地,在该实体停止经营后,“原本便可抵扣”的持有成本将保持可抵扣状态。详见税法S.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