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bichandani案(Abichandani V FCT [2019] AATA 4296)中,行政上诉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裁定,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7A分部(Division 7A,之后简称Div. 7A),公司向其股东及关联实体提供贷款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会被视作进行了分红。
该案阐明了以私人公司为渠道,为掌控该公司的人提供其个人商业行为或私人事务上财务帮助危险性(也就是说,在该公司的账户中同时混杂了纳税人的私人事务以及公司事务)。该案也很好地警示了在应对Div. 7A相关问题时,需要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后果严重。
请注意,除非另有标注,关于本话题的博客更新中所提到的法规参考均是针对《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
贷款
第109D(1) 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私人公司(包括不在澳洲成立的、或是未在澳洲开展业务且管理层不在澳洲的公司)将被视为向某实体进行了分红:
除了第S.109D(3)条中“贷款”的定义以外,还包括款项的转移、实质上产生了贷款的交易(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交易)或是任何形式的财务便利,以及向该实体支付款项(如果其中包含有明示或暗示的款项偿还义务)。
根据第S.109D(1)条,假设公司被认定为支付了“分红”,那么S.109D(1AA) 则指出分红的金额为在本财年的“递交日”来临前仍未被偿还的贷款金额,并且该金额将以公司的可分配盈余的水平为上线,具体计算详见第S.109Y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