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业务?
通常来说,确定房地产销售所产生的税收首要考虑的是该房产出售属于正常业务范围还是土地开发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财产通常作为纳税人的营业库存,即根据《营业库存条例》第70节规定交易要纳税。
《营业库存条例》规 定了唯一的(且易理解的)税收制度。条例适用于除资本增值税(参见S.118-25)和盈利计划以外的情况。目前而言,条例S.70-10中交易股票的含义包括:
“…日常业务中任何以制造,销售或交换为目的而持有的生产,制造或收购的物品…”
基于此定义,以及《税收裁定草案92/124》的规定,以下两个要求均被满足时,纳税人所持有的土地被视作营业库存:
确定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开始日期对营业库存很重要。如果纳税人在收购时未开展业务,则必须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开始日期,因为这将是该房产成为营业库存的时间(假定其为转售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有关资产转移规定调整为营业库存条例。可参见《税收裁定草案92/124》第3.4标题下的内容。
在《税收裁定草案92/124》中,税务局表示当纳税人有一定的连续的运营周期旨在出售土地时,标志着商业活动开始。
课税小贴士:
纳税人是否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是事实和程度的问题,因此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参见《税收裁定草案97/11》,税务局提供了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与判定活动是否构成业务有关。这些包括,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