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生产方”豁免条例
根据税法S.26-102(8),如果在关键时间点(通常是产生损失或支出的时间点)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那么对闲置土地维持成本进行抵扣的限制将被取消:
该豁免条例旨在确保从事农牧业的实体在签订土地有偿租赁协议后,不会使原本可以抵扣的土地维持成本变为不可抵扣。例如,在向另一方出租闲置耕地时,如果“进行商业活动”这一豁免条例不适用的话,那么或许可以适用“农牧业生产者”这一条例:
根据税法S.26-102(8),甲方将土地承租给乙方后,将可以继续申请该土地维持成本的抵扣,理由如下:
“特殊情况”豁免条例
该豁免条例可适用于其之上的建筑结构受到自然灾害或某些特殊情况影响的土地。为了使该条例能够适用,相关建筑结构必须受到了影响,且无法被使用或合法占用;例如遭受森林大火破坏的建筑。
另外,施工延误通常不会被当做特殊情况来对待。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建筑其自身必须受到特殊情况的影响,否则无法适用该条例;例如,由于周转困难,导致装修工作被推迟完成,这一情况将不适用该条例。但是,如果某不可控的“特殊情况”与其他情况同时导致某土地被定性为“闲置土地”,且主要原因是受到该“特殊情况”的影响的话,那么依旧可以适用该豁免条例;例如,一栋建筑被大火破坏后,在修建新建筑的施工遭受了延误。这里的“主要原因”为“火灾”,属于“特殊情况”。
更进一步来讲,若是某块土地由于某事件的影响,被定性为“闲置土地”并且目前仍处于“闲置”状态的话,即使该事件发生于2019年7月1日前,“特殊情况”豁免条例仍将适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该土地上不再存在具有实质性或永久性的可用建筑结构时,该土地相关支出的可抵扣性在申请豁免后的三年内将会持续受到该条例的保护,然而超过三年的情况则需要获得税务专员的许可。